裸体直播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裸体直播 立足省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先后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民政局意见建议。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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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附件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论述重要指示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持续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稳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健全城乡养老服务网络
(一)提升县域养老服务专业水平。推进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提质改造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或服务中心,统一指导县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强化养老服务资源统筹高效利用和区域联动,以失能人员照护为重点强化示范培训和队伍建设。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在现有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床位使用率达到80%以上且经综合评估确有新增机构养老刚性需求的,可按程序申报新建县级公办养老机构。
(二)整合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推进现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分类改革,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床位数量多、基础条件好的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街道)敬老院,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可因地制宜进行撤并,实现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床位入住率明显提高。鼓励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集中供养服务需求基础上,将剩余床位向社会老年人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对愿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探索推广委托运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乡镇敬老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快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等建设,合理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稳步提升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到2035年实现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制定出台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四同步”要求配齐配优新建居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扩建、盘活闲置资源、租赁、设施综合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补齐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三、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
(四)立足居家养老。完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推动专业化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推动专业化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医等服务。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改造用品和材料购置以旧换新行动。加快适老化住宅建设,支持既有住宅自愿加装电梯。
(五)发展社区养老。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到2029年底,每个州市至少要培育1家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支持物业企业开展日间照料、助餐、探访等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积极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支持常住人口较多的社区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六)优化机构养老。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建立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加大扶持力度,吸引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功能完备、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普惠养老机构。开展以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养老机构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提升行动,力争到2029年底,全省三级以上养老机构占比达到50%,其中四、五级养老机构比例逐步提高。出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政策,推进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
(七)促进医养结合。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八)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广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推进邻里互助。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低保对象、留守妇女就近就便为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基础上,可以将部分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州市设立农村困难老年人关爱帮扶基金。
四、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
(九)坚持政府主导。严格落实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逐级向社会公布执行,优化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对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参与提供普惠型养老服务的应适当减免租金。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多渠道扩大养老服务低成本场地设施供给力度。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争取到2026年底,每个县培育不少于2家能力评估市场主体。
(十)激发市场活力。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优势,开发健康养生、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抱团养老、旅居养老等新业态,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医疗、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打造国际国内知名的“七彩云南·康养福地”品牌,打造“全国旅居养老目的地”和“国际康养旅居目的地”。支持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一步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运作条件下,采取独资、参股、合营等多种方式开展养老服务。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在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建设方面,对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地方,依托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一)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市、县三级老龄协会或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登记成立,链接社会力量,赋能养老服务改革。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人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服务。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建立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机制,依托老年大学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发展老年教育扶持措施。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推广“云尚有你·银龄彩云南”品牌,深化拓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按规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二)科学规划布局。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合理布局养老设施用地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按照每100名65岁以上老年人有3张床位的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地要制定落实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具体措施,确保按规定交付使用。各市、县应客观务实解决规划调整、土地及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按照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地财政要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清单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专项经费。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或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等政策。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规范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制度,参照当地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适当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薪酬水平,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面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支持各州市遴选备案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全面规范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对在养老服务领域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表彰。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提升养老护理技术和能力。
(十五)发展养老金融。统筹预算内资金、政府基金、政府债券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符合发行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新增专项债券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制定养老金融专项行动方案,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满足银发经济融资、个人养老金融需求。
(十六)推进智慧养老。加快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支持智慧信息、人工智能技术在送餐助急、健康管理、居家服务、安全保障、老年教育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智慧消防建设,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鼓励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积极争取国家级老龄数据中心和养老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基地建设,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机器人、多功能护理床等设备配置。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州(市)和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老龄委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加强政策制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
(十八)加强督促考核。建立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落实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指导,适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将重点工作落实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切实抓好落实。
(十九)强化综合监管。各地要抓好国家标准的宣贯和落实,省级加快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养老社区等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
(二十)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传统美德。加强政策宣传和普及,帮助和引导老年人申请相关福利待遇。强化主动服务,为参与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营商服务,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