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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00160308/202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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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发〔2026〕33号
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6-03-25

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数据局、残联、税务局:

现将《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裸体直播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数据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精神,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加快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托养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一)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具有云南省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在省内进行托养照护,且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服务重点。以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失能、半失能、无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以及“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开展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

二、托养照护服务机构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是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三、拓展服务渠道

(一)加强托养照护服务联动。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各地应掌握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需求,区分不同年龄段,对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对接、适配服务资源。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家庭,重点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引导城市托养照护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村集体收益用于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探索残疾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老年人能力等评定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事项纳入残疾人服务“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数据局配合)

(二)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结合“民法典宣传月”“全国助残日”“残疾预防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残疾人法治宣传活动,指导督促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用,积极帮助指导重度残疾人家庭履行照护责任。对生活不能自理、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照护责任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支持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邻里等给予照护,也可按照本人或者监护人的意愿依法委托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照护。(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三)鼓励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加强重度残疾人探访关爱服务,探索通过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参与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协会作用,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邻里互助服务点等,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照护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引导社区养老服务等机构资源共享、共建共营,促进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与社区养老等服务融合。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通过公共空间运营、减免场地租金等方式,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驻并提供服务。(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发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培育发展专业性强、运行规范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发挥辐射带动和专业支撑作用。优化集中托养机构布局,加强各类机构资源统筹整合,逐步实现每个州(市)及残疾人数量较多较大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积极收住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备案为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积极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服务机构。(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提供多元化服务。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设立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车间,或直接为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优先为重度残疾人适配必要的辅助器具。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置社区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优先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中打造科技助残服务典型应用场景。(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科技厅配合)

(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积极开展助残志愿服务,鼓励社区慈善基金关注帮扶重度残疾人。引导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助残慈善组织设立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慈善项目、打造慈善品牌。通过购买服务、政策引导、机构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在不改变公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其委托具备专业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运营管理。(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一)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将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按规定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和高龄残疾老年人,按规定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政策。同时,积极争取福彩公益金、社会力量等支持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二)强化服务要素保障。根据相关需求将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依规享受现行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用。各地要及时将申请通过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范围,鼓励各地依托长期护理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按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衔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省医保局牵头,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配合)

(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与社会照护等学科专业,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领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有序推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要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建立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集成、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落地见效。(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地残联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入户核实、数据比对、残疾等级动态调整等工作,强化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和残疾等级认定衔接,加快残疾人证办理进度。(省残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机构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各类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衔接。指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设施配置和服务行为。规范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价格秩序,相关机构应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机构管理、服务监测数字化。(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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